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7号。

负责人:李娜,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梅,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书林,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金塔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与被告张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瑞《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3581.51元,利息3477.4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合计117058.91元,2020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本息全额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甘肃省金塔县××路××小区××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产生的费用共计11535.3元;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瑞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张瑞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贷款期限5年。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对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罚息等进行了约定。张瑞以其名下位于甘肃省金塔县××路××小区××号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发放贷款15万元,但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张瑞送达。因目前存在疫情,不能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也无法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原告也未要求公告送达,故本案目前无法启动审理程序,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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