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东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宣恩县,

被告:四川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金源国际*幢11楼1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8UHB03。

法定代表人:姚元桃,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成,湖北本久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东陆诉被告四川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刘东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陆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东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刘东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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