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林华与李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5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65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有车辆已查封、无住房公积金、无房屋、无收益性保险产品、无理财信息、无证券等财产,无工资收入。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洪远 审判员 姜 辉 审判员 李笑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