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世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州市,系李金成儿子。 被告:杜红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定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金成与被告杜红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世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红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7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找原告去山西省阳泉市从事建筑,被告以甲方没有发放工程款为由,拖欠原告工资款576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原告工资576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找原告去山西省阳泉市从事建筑,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5760元。于2019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576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长期拖欠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杜红卜给付原告李金成劳务费576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红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崔彩芬 人民陪审员 何 乾 人民陪审员 尹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温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