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秀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 委托代理人:韩一鸣,忻府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春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崔秀莲诉被告邢春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崔秀莲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秀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秀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秀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山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