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青坨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刘鹏鹏,山东廷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居民,住该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维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定远县某保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八一定炉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范冉,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新安路68号。

负责人:钱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涛,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王武某与被告许某某、被告定远县某保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2020年5月31日5时30分,被告许某某驾驶其皖M2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5XXX挂),沿山东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道托镇永盛门路口处,因躲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仁怀明驾驶的原告王武某的冀B6BXXX号(冀B0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任怀明及乘员段维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许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后人伤赔偿已协商处理完结。现原告王武某要求赔偿因事故造成其车辆停运损失35000元。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某赔偿原告王武某车辆停运损失共计35000元,必须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至原告王武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50039XXXXXX账户内;逾期则按5万元支付;

二、鉴定评估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三、本案系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某某负担(已当庭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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