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林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刘林锋申请执行杨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2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7627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工商登记、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已在另案中对杨杰名下的豫HBR718号帕萨特车一辆及豫H×××××号现代胜达车一辆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进行处置;对杨杰名下的位于沁阳市已在另案中进行拍卖,待拍卖成交后再研究合议能否参与分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杨杰罚款2000元;

五、本院通过电话等方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均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未能采取强制人身措施;

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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