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冶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告:马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冶某与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冶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冶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冶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