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新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许庆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审理经过
关于徐新荣与许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8民初293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许庆林支付原告徐新荣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金10万元,剩余10万元及全部利息(以实际本金为基数,据实结算),定于2021年4月15日前付清;二、如被告许庆林有任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原告可就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表示无其他纠纷处理。本案诉讼费4525元,调解减半收取2263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83元,由许庆林负担(支付第一期款项时一并给付)。
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徐新荣以许庆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许庆林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不动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等待分配;本院(2020)苏0118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许庆林、第三人许春兰定于2020年10月15日前将位于南京市高淳区安置区(XX小区)房屋过户至原告李其生名下,李其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二、多次采取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许庆林名下无其他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三、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许庆林所在社区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许庆林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现已将许庆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
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