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亚德航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国际机场国内候机楼。
法定代表人:李雨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永滨,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培,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亚晶能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路261号一方百货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三亚德航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亚晶能量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2民终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三亚德航商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三亚德航商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三亚德航商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