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友文,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21122219630920181X。 被告:张绍夫,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211222195602061815。

审理经过

原告刘友文与被告张绍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友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绍夫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友文诉称,被告张绍夫欠款245,280元,要求被告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绍夫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前,被告张绍夫于原告刘友文处陆续借款,2019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二张,金额为245,280元。庭审中,经核对被告尚欠原告219,000元。因被告未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证实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友文与被告张绍夫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被告负有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第465条、第50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绍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友文2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9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宏忠 人民陪审员  孙秀娟 人民陪审员  郭 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石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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