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俊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博乐市。

被执行人罗康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博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俊蓉与被执行人罗康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7民终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未执行到位90,000元。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罗康西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已被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罗康西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4日前往博乐市房产局、不动产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设定抵押,且已被法院查封;2021年5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谭俊蓉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康西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谭俊蓉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康西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谭俊蓉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谭俊蓉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终2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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