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白田镇。
被告: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白田镇湴塘冲村民组。
案由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湘琼独任审判,书记员潘英姿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