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卡衣尔·牙生,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告:裴同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卡衣尔·牙生与被告裴同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衣尔·牙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同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卡衣尔·牙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犁地劳务费11,600元;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棉花打农药劳务费8,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撤回对打农药劳务费8,000元的起诉。事实和理由:2019年开春,原告为被告裴同付在库尔勒市阿瓦提农场四分场犁地,被告裴同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共欠犁地费11,600元,约定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现还款时间已过,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裴同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开春,原告卡衣尔·牙生为被告裴同付在库尔勒市阿瓦提农场四分场犁地,后被告裴同付于2019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犁地费11,600元的欠条一份,并承诺该款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署名的欠条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犁地的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付款期限,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主张被告偿付犁地款11,6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裴同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卡衣尔·牙生劳务费1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裴同付负担120元,退还原告卡衣尔·牙生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世军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