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海燕与被执行人周良鑫、刘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海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522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良鑫、刘华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良鑫、刘华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周良鑫、刘华英赔偿曾海燕损失154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周良鑫、刘华英于2021年9月13日自动履行完毕15625元,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