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明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江安县,现住绿春县。
申请执行人:李庆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江安县,现住绿春县。
被执行人: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长宁县竹海镇永江村六组,现住绿春县。
被执行人:黄明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石湍镇朝阳村朝阳店村三组,现住绿春县。
审理经过
彭明成、李庆容与黄**、黄明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8日作出(2019)云2531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原告彭明成、李庆容投入“绿春县”的资金453281元,被告黄**、黄明俊于2019年5月21日前支付20万元,支付20万元后同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余款253281元于2019年6月5日前付清。因被告黄**、黄明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彭明成、李庆容于2019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53281元、执行费6699元,合计459980元。
彭明成、李庆容与黄**、黄明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后被执行人黄**、黄明俊履行了333476.00元,尚欠95999.00元未履行完,因被执行人黄**、黄明俊未履行完余款95999.00元,申请执行人彭明成、李庆容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及传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黄明俊名下有一辆大众牌汽车,车牌号码:川W×××××,于2021年6月1日委托西昌市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黄明俊名下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彭明成、李庆容作了回告,并向申请执行人彭明成、李庆容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征得申请执行人彭明成、李庆容同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