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
法定代理人:郭某,女,系原告杨某母亲。
被告:王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系被告王某1父亲。
被告:王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