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

法定代理人:郭某,女,系原告杨某母亲。

被告:王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系被告王某1父亲。

被告:王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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