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秋平。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4日作出(2017)粤0105刑初9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秋平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三百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粤01刑终5号判决,以被告人李秋平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三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21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李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李秋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秋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5次。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和履行退赔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秋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故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秋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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