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海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夏市。
被执行人:车启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夏市。
被执行人:方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夏市。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海芹与被执行人车启秀、方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0)甘2901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吴海芹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息480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启秀、方肪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