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库车县。
被告:范德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库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燕诉被告范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刘燕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刘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