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高君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起诉人:陈长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起诉人:李金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起诉人:马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郝少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翟新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高军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张兴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蔡淑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焦红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王小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刘三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樊林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王鹏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李惠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刘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高晓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起诉人:杨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共同诉讼代表人:陈长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共同诉讼代表人:李金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1日,本院收到高君萍、陈长发、李金环等十八名起诉人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高君萍等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洛阳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降低物业收费标准至0.6元/平方米(目前被告强行按照收费标准0.96元/平方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质价相符的原则,应按0.6元收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被告雅居物业公司进驻徽安新城小区,并沿用前物业公司0.96元/平方米收取物业费。因前物业公司强制业主不缴费不交钥匙,且有停水停电行为,业主只好按照要求缴费。但业主为此多次信访,要求整改提高服务质量达到质价相符,并要求与业主签订服务公约。现被告物业公司至今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收费标准质价不相符,小区属于建设中,没有绿化和其他服务措施,收费应当低于已建设完整小区的收费,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按照国家收费标准及省、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降低至0.6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系徽安新城业主,与被告洛阳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起诉人认为物业收费不合理,可向当地物价局、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高君萍、陈长发、李金环等十八名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冀翠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屈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