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力越公司”),住所地:崇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5627457685。

法定代表人:丁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爱,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隽水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沿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707035039E。

法定代表人:胡伟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力越公司与被告隽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越公司以被告隽水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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