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国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