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护城社区辰阳南路金爵华府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清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湖南周建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丽、周辉因与被上诉人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腾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2民初2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张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周辉的借款行为达不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周辉与张丽是朋友关系,不属于不特定对象。2.周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借条加盖了鸿腾置业公司公章,案涉借款时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鸿腾置业公司承担。

周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周辉与张丽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本案借款时,周辉担任鸿腾置业公司经理,借款用于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借款清偿责任应该由鸿腾置业公司承担。说明一点,无论本案借款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周辉都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

被上诉人辩称

鸿腾置业公司辩称,1.周辉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隐秘性,所取得的证据材料暂时不可公开,周辉称其不构成犯罪没有依据,周辉涉及的民间借贷参与对象达30多人,金额超过40000000元,所谓借款用于房地产开发只是非法集资的“幌子”。2.周辉的借款行为与鸿腾置业公司无关,法律后果应由周辉自行承担,周辉借款时虽是项目合伙人之一,但并非负责人,在鸿腾置业公司也未担任任何职务,该公司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也未提供过担保,借款协议中的公司公章是周辉伪造的。

一审原告诉称

张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周辉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的利息449050元(按月利率1.283%,14个月);2.周辉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支付自2020年9月26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周辉向张丽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代理费15000元;4.鸿腾置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周辉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裁定:驳回张丽的起诉。本案收取的受理费15276.2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周辉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故一审裁定以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2民初25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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