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县。

被告朱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金霞与被告朱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政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所欠人民币199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初,原告刚调到信阳涉外学院不久,被告朱政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8000元、10000元、260元、1000元、900元、4700元、5000元,合计29860元,都是用支付宝转账给他的,期间被告在2019年还过原告10000元,后来我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一直以是我的上级自居,一拖再拖,对我不理不睬。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支付宝转账截图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朱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结合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多次借款给被告,共计29860元,期间,被告还原告10000元,还欠原告198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原告任金霞与被告朱政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支付宝转账截图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予以证实,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任金霞要求被告朱政偿还借款19986元的诉讼请求,经查,转账记录共计为29860元,被告还款10000元,还欠原告19860元,故应支持19860元。因被告朱政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任金霞借款1986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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