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源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大泉源乡487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该支行副行长。
被告:王富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源支行与被告王富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源支行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源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源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