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执行人:蔡中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审理经过

关于张利、蔡中立罚金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执行人蔡中立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两万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因张利、蔡中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3月12日、6月17日、7月7日、8月5日、8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蔡中立名下有银行存款1115.01元,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扣划。 三、2021年5月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平舆县两路口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3月24日,向平舆县房产管理中心、平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蔡中立采取了划拨存款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9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115.01元,尚余188884.9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勾向阳 审判员  刘 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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