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作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石滩镇故县。 被执行人:方辉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方辉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辉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辉科存款91821元及利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辉科在有关单位的收入9182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爱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