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申请人:杨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申请人:李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1、杨某1与被申请人李某1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6日发出(2019)甘2921民督9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某1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某1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年9月6日(2019)甘2921民督9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申请费183元,由申请人王某1、杨某1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