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申请人:杨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申请人:李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1、杨某1与被申请人李某1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6日发出(2019)甘2921民督9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某1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某1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年9月6日(2019)甘2921民督9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申请费183元,由申请人王某1、杨某1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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