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