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亚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400号(铂金.财富公馆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75575865D。 法定代表人:邓开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亚颖与被执行人湖南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湘1202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 2021年5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查询;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怀化嘉裕阳光住宅小区预售证号为2015-0053房号为2栋105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本次系轮候查封;2021年3月19日,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当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39810.3元及逾期交房违约金,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玉权 审判员  汤长青 审判员  赵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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