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冷刚,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冷妤,女,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冷刚与被告冷妤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冷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母亲的骨灰归还给原告,由原告将父母合葬;2.因被告拒绝归还母亲的骨灰,导致父母无法合葬,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同胞姐弟,原告母亲在原告三四岁时去世,骨灰一直由父亲保管,1997年被告将母亲的骨灰送至山西五台山寺庙寄存,父亲于2018年12月31日去世,父亲的骨灰由原告保管,等待被告将母亲的骨灰送回后合葬,但被告一直未返还,请求被告同事带话给被告,其同事转告原告说骨灰已经找不到了。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无法完成父亲和母亲合葬的遗愿,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下,所有子女都有对父母骨灰进行处理的义务,该义务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并未上升到法律。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没有对该义务进行规范,所以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冷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