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翰鑫,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李雅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翰鑫与被执行人李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1)辽0403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李雅杰无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雅杰已退休,我院已于2021年3月3日将其在交通银行退休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一年,并扣划47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以上有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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