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晓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杨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晓利与被告杨红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石晓利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晓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晓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晓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