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军(曲明妻子),****年**月**日出生,汉族,江源区正岔街道森工村农民,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连,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新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香,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库,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郭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曲明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新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第三人郭树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军、尚德连,被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淑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库、王盛,第三人郭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曲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07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四荒承包合同同有效;确认原告承包的新开村前甸子边界的四至“东到杜成军,西至天桥,南至大阳岔国有林孙宝祥承包,北至林东福、杜成军、鸡场”为原告承包的荒山范围;2、被告向原告支付占地补偿款1732311元;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四荒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新开村七社前甸子一块荒山承包给原告,每亩50元,共计40亩,合计2000元。承包期限:2007年12月18日至2057年12月18日,到期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办。同时约定:原告购买的“四荒”地点新开村前甸子边界四至:东到杜成军,西至天桥,南至大阳岔国有林孙宝祥承包,北至林东福、杜成军、鸡场。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对四至范围内的林地进行管护,及时雇人清林等。现在因修高铁占地,被告不认可原告承包荒山四至范围,但原告当时承包以及之后的管护,都是按照四至进行的。被告将原告承包四至范围内的林地归为被告和郭树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现补偿款已经确定,在四至范围内原告应得到1732311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村委会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四荒承包合同》中承包面积为40亩,合同中的四至面积与承包40亩严重不符,四至面积实际高达190多亩。《四荒承包合同》中第一条“甲方(被告)将新开村七社前甸子一块荒山,承包给乙方(原告),每亩50元,共计40亩,合计2000元”。合同约定了荒地承包的面积40亩,每亩承包费的单价50元,共计2000元。事实上原告也是按照40亩的面积,每亩50元的价格交纳的承包费2000元,承包费发票足以证实了原告的承包面积。并且原告的起诉状中原告也自认承包荒山的面积为40亩。合同中的四至由于当时没有使用仪器准确测量,没有明显的边界参照物,没有精准测量四至边界,合同中书写的承包合同的四至就是大概的简单书写,实际案涉纠纷地块的四至东侧为国有林,不是曲明、郭树龙四荒承包合同中书写的东至:杜成军,曲明承包合同中四至里的东侧不是真实和准确的。原告承包合同中的四至面积中包含了案外人郭树龙的承包面积。郭树龙2011年与新开村(被告)签订的80亩荒地承包合同,该地块的西侧与曲明承包合同的东侧相邻,双方的承包荒山的边界是河沟。原告曲明当时认可郭树龙承包合同的面积及四至,曲明没有向新开村(被告)提出任何异议。郭树龙承包合同中四至:东至杜成军林地,西至河沟,南至国有林,北至邱献武林地和赫丛智承包地。郭树龙、曲明的承包合同的四至东侧都书写为杜成军,当时书写都是错误的,东侧实际应为国有林。郭树龙与原告曲明的承包合同中的东侧边界重叠,双方的边界实际为河沟。郭树龙自2011年秋天承包合同后,在自己的承包荒地范围内挖了二个孵化池、二个越冬池,用来养殖林蛙。从承包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至高铁占地前,曲明从来没有找过一次郭树龙,没有对双方的边界提出过任何异议。没有说过郭树龙的承包地的边界占用其承包地的面积、四至。郭树龙如果真的占用了曲明的承包地面积,那么,曲明能让郭树龙在自己的承包地面积内养殖林蛙么?因此,曲明对于自己承包地的面积、四至是清楚和明知的,就是40亩。白山高铁征用涉案承包土地时,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现场调查设计征用的林地小班的树木株数,现场原告曲明与郭树龙都到了现场,并且原告曲明、相邻承包户郭树龙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指认边界,确认双方边界无异议后用红色油漆喷在边界的树木上,作为双方承包合同的边界线,并实际勘察了面积和树木。双方对于自己承包荒地的面积四至都是明知、认可的,双方的界限没有争议。原告对自己承包40亩荒山现场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原告还在征占用林地小班调查野账表中签字确认。如果曲明与郭树龙边界有争议,双方不可能参加现场指界,不能在调查野账表中签字确认。同样如果界限出现了争议,林业勘察设计院业不会去现场勘察、设计、检尺。
新开村于2021年3月21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给原告承包合同40亩的补偿。原告的《四荒承包合同》中的四至东侧与相邻承包人郭树龙承包地的东侧重叠。现在争议的四至实际面积190多亩,其中包含了原告曲明承包的40亩,郭树龙承包的80亩,剩余的是新开村集体的林地。案涉的补偿款不归曲明一人所有,诉争的补偿款的分配不能损害广大村民和其他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因原告与新开村委会第三人存在着土地承包使用权范围四至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处理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
郭树龙述称:2011年,我合法承包了新开村80亩荒地。我承包时和曲明没有争议,没有说是他的,我又整的林蛙孵化池、越冬池,总共扣了四个。曲明没有说这个地方是他的,我俩一直没有争议。一直到高铁占地,林业设计院来调查面积和量边界,量树木,当时问有没有争议,曲明说没有,我也说没有,这样设计院才给设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承包土地四至范围与第三人主张的承包土地四至范围重叠,原告主张的承包土地四至范围与村委会主张的土地所有权面积重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如果原告认为村委会和第三人侵犯了其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权属争议先行进行处理。双方土地四至范围是否存在重叠等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曲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5元不予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曲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