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志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锦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志忠与被告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赵志忠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赵志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志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缓交),不予支持。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海 燕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 六 月 三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 艺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