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位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位某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位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为其办理位于崆峒区望台巷小区2号楼1单元302房屋的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7日,原告位某与被告张某及其丈夫苏世湖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崆峒区望台巷住宅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面积73.1平方米,以410000元价格卖给原告,合同签订之日给付350000元,余款60000元待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之所以没有办理是因为丈夫的病世等家里一系列变故耽搁了,被告愿意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9月17日,原告位某与被告张某及其丈夫苏世湖(已去世)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崆峒区望台巷住宅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面积73.1平方米,以4100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之日给付350000元,余款60000元待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给付被告房款400000元,下欠10000元。后来,因被告的丈夫突然逝世,致使被告至今未能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其意思表示真实。属于有效合同。被告未能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位某办理位于崆峒区望台巷住宅小区2号楼1单元302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爱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马亮 书记员刘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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