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袁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1、张某2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2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