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润多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南三路(工业二路与江五路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L8T3R8F。
法定代表人:黄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燕,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华,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港市森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木格镇班凤村村委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3397235827D。
法定代表人:黄海星,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润多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森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西润多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润多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润多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4192元,减半收取计20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润多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