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鑫广德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大公路路庄子。 法定代表人:郝涛林,总经理。 被告: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408号301市。 法定代表人:姜永仙。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鑫广德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沧州鑫广德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沧州鑫广德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在2019年6月18日与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外籍外贸企业咨询顾问服务协议二份,沧州鑫广德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内容向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前期先支付预付款共计40000元,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31日前派驻外籍外贸企业咨询顾问到岗提供服务,但是约定时间到期后,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照协议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交地址经本院送达,该地址并不存在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也没有该公司财产,属于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沧州鑫广德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魏国林 人民陪审员 刘 玮 人民陪审员 李清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毕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