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秀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申请执行人:李鸿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申请执行人:吴红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申请执行人:吴红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被执行人:贾万慰,男,****年**月**日出生,住开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秀芬、李鸿云、吴红琼、吴红艳与被执行人贾万慰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秀芬、李鸿云、吴红琼、吴红艳依据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云25民终1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7813.79元。
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贾万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贾万慰未签收,后于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相关材料。2021年1月9日、2021年4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贾万慰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1月25日,通过查询贾万慰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在开远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月2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贾万慰其妻普燕芳名下在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账户内的分红2000.00元,该笔款项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30日,本院依法裁定以197813.79元为限扣留贾万慰在开远市的现金及财产性收入。2021年6月28日,本院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贾万慰,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贾万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