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男,****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6日经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沙井子垦检刑检刑诉〔20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排祖拉·艾不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1日02时58分,被告人王建酒后驾驶新×××××号“豪爵”牌红色二轮摩托车,在一团文化路平山小区门前路段,遇临时检查,执勤民警对其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发现醉酒状态,随后带其去一团医院抽血并送检。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7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人王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建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