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洪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遵义,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熊朝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洪兵诉被告熊朝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2日受理后,原告朱洪兵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洪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洪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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