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佳县佳芦镇北门坡36号。
法定代表人:马青山,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恒,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何建强,男,汉族,住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5)佳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何建强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