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振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28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振英于2020年12月1日前偿还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2172.34元及相应利息;二、王振英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利息计算办法:2020年4月28日前利息为人民币17854.12元,自2020年4月29日至还款日以还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0.725104‰上浮10%计算。案件受理费775元,由王振英负担。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我院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8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共有1735元,已经冻结、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权军辉支取。本院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无保险、无证券。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京P×××××机动车一辆,经委托查询,该机动车处于转出状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措施。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