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原告: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邢某2,男,汉族,住陆良县。
被告:邢某3,男,汉族,住陆良县。
被告:邢某4,男,汉族,住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邢某1、张某诉被告邢某2、邢某3、邢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邢某1、张某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家庭内部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邢某1、张某撤回对被告邢某2、邢某3、邢某4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