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某某,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李某某,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孟某某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某某因被告李某某找不到,事实没办法说明,自愿撤诉到被告李某某所在地法院去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9元减半收取,2839.5元由孟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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