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某某,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李某某,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孟某某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某某因被告李某某找不到,事实没办法说明,自愿撤诉到被告李某某所在地法院去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9元减半收取,2839.5元由孟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