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贾信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满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长市长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刘成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长市长久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刘成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徐先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刘学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长久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市长久塑业有限公司、徐承义、徐先蓉、刘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长久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天长市长久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长市经五路西侧天康大道以南天汊路北侧房地产(房地权证天经2010字第024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天国用2008第224号)及坐落于天长市经五路西侧天康大道以南天汊路以北房地产(天经国用2010第033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绪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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