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学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马福印,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学青与被告马福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孙学青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孙学青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学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学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