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50441X。
法定代表人:章杨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张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2020)北海仲字第Z235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决:“1、裁令解除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张诚签订的编号为ZXH2019012000724624的《个人借款额度合同V2.0》;2、裁令张诚向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到期应还利息共计9265.38元;3、裁令张诚向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罚息,其中第一部分为截至2020年7月22日的罚息289.01元;第二部分为以剩余未还借款本金8701.7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006的标准,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4、裁令张诚承担本案仲裁费用110元(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缴该费用,张诚应直接支付给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张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诚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通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所有权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实地走访、社区居委会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及代理人联系电话,本院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亦无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